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
摘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快公用和专用设施的充(换)电建设,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换电设施等示范类设施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一、发展现状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十三五”末,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750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12.5万辆,占比1.67%,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2020年全省推广电动汽车37168辆,同比增长61.52%,占整个“十三五”推广量的30.97%。截至2022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953.94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28.75万辆,占比3.01%,同比增长51.38%。其中,太原市电动汽车保有量约占全省的40%,运城和临汾分列二、三位,占比分别为14.82%和10.61%。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1.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十三五”末,全省建成公共充电站1186座,全国占比1.86%;公共充电桩19455台,全国占比2.42%,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接近1∶6,超额完成“十三五”国家规定要求不低于1∶8的目标任务。截至2022年底,全省建成公共充电站1753座,同比增长34.95%,全国占比1.73%;公共充电桩33593台,同比增长31.87%,全国占比1.89%。换电站全省建成40座,其中乘用车换电站19座,主要集中在太原市;重卡换电站建成21座,主要分布在临汾、阳泉、朔州、晋中等市的部分园区,服务重卡汽车超过600台。
2.政策体系持续完善。2016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等文件和地方标准,引导和保障了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3.市场环境持续向好。充电需求的增长促进了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发展,目前全省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龙城智迅公司等近240余家,涉及央企、省属和地方国企、省内外民营企业等,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达到85%左右。全国排名前三位的充电桩运营商全部进入我省市场,充电桩占比达到40%左右,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市场环境显现出向上向好的发展态势。
4.服务能力持续提升。2020年省能源局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合作建设完成了山西省充电基础设施政府监管服务平台,该平台集充电设施接入、监测、监管、数据分析和便民服务于一体,由监管平台和“三晋智充”手机App两部分构成。结合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开展了“新能源+电动汽车”智慧能源试点,已初步建成车桩一体化智慧能源管理平台,聚合充电桩2万余个,实现全省11个市全覆盖。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出发点,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为目标,实现充(换)电网络更加完善、区域分布更加均衡、充(换)电服务更加便捷,全力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基本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均衡布局。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等的统筹协调。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
——适度超前、突出重点。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建设要求,突出乡镇、三个一号旅游公路等基层偏远地区,加大资源协同力度,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场景的充电需求。
——集成集约、分级分类。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充分整合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拓展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能力,打造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新模式。
——智慧管理、综合利用。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技术依托,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加强充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运用,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综合服务保障水平。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健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全省公共充电桩数量达到13万台左右,桩车比不低于1∶8,力争达到1∶6,能够满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省内公路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提升城乡地区充电保障能力
1.建立健全规划协作推进机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完成市县两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配电网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建设公共充(换)电场站应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应加强论证,涉及国土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2.优化城市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充(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推进大型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医院、文体场馆、博物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电站建设。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达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所明确的配建比例。鼓励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力争使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比的10%以上。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同时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3.加强县乡村充电网络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实施县乡村三级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工程,加快补齐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引导社会企业重点在县城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医院、公共停车场和村汽车站、物流基地等重点场所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力争2025年底,实现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行政村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4.加快公路充电网络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公路快充网络“十四五”分阶段覆盖实施方案,重点推进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要加快快充站覆盖,满足省内城际间电动汽车通行需求。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完善合作开发新模式,鼓励高速服务区充(换)电设施共建共营,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与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已建成并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站要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实际,加快改造提升充(换)电服务能力。“十四五”期间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建设要求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到2025年底充电桩全省公路全覆盖。
5.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充电桩要落实配建标准要求,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达到设计比例,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在大型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试点开展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探索园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2025年底实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二)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6.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作,建立科学机制,形成合力,推动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居住类配建标准。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7.统筹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动对接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充电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电网企业要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8.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要求。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和预留充电桩的比例要求。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要落实直接建设达到15%,预留100%安装条件的建设标准。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相关部门应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符合相关标准。
9.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人、车位产权方、社区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纳比例。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推广应用
10.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运用。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电动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融合发展,推进“V2G+V2B”集成分布式充电微网试点示范,探索电动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继续完善电动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鼓励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11.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研究将智能有序充电功能纳入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满足智能有序充电功能和需求。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探索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积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12.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提升充电效率,强化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鼓励超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小功率直流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群充群控等新型充电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充电便利性和充电体验感。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支持多车型换电互融互通,提升换电模式的通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13.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支持新能源企业和特定车型企业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乘用车、物流车、重卡等类型,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转运等场景,开展城市、企业、园区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商业化新模式,鼓励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开展“光储充换”一体化项目试点示范。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14.加强充(换)电设备运维与充(换)电秩序维护。充(换)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场地供应方与充(换)电运营企业“共建共营”,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利用技术手段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段进行提前研判,并做好服务保障。探索建立将公共充电车位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机制。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
15.提升公共充(换)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换)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打通充电平台与车辆平台数据链路,实现即插即充,无感充电,不断提升充电设施智能化、互联化技术水平,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16.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充分考虑日益增长的充电负荷,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保障力度,加快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确保充(换)电设施及时接入。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17.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落实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规划要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换)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现限时办结。加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新能源+电动汽车等新型供电模式,在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的同时降低电价成本。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18.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强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避免互相压价等无序竞争,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充(换)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要求。充(换)电运营企业、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换)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19.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平台体系建设。完善省、市两级充(换)电基础设施智能监管服务平台,拓展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引导充(换)电运营企业将充(换)电基础设施数据与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对接,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换)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对社会公众开放共享,力争2025年底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省、市两级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实现数据接入及时、准确、安全,立场公正、公平、公开。加快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与电动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2025年底形成统一开放、标准规范、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打造形成全省智慧充电“一张网”,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换)电需求。
四、规划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成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组织落实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省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按各自职责负责落实本行业本领域工作任务。鼓励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
(二)简化审批手续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时,应将备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能源主管部门。
(三)保障设施用地
各市县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统筹考虑乡村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等支持力度,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
(四)加大财政支持
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快公用和专用设施的充(换)电建设,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换电设施等示范类设施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要加大电动汽车及充(换)电设施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发展电动汽车及充(换)电设施的重要意义、发展成就、技术趋势,引导群众增强认同感,促进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3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形成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强大合力,促进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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