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强化股东支持力度 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
摘要:《办法》提出,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车辆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7月14日公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修订是贯彻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出资人方面,《办法》规定,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办法》还增加了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记者查阅《办法》发现,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此外,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等。
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借款人或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和其他内外部信息,全面评估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独立有效开展客户身份核实、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工作;建立完善个人或机构客户信贷风险模型,动态监测信贷资产质量。
《办法》提出,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车辆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车辆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车辆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车辆持有期风险。
支持汽车产业“走出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规范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切实履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投诉源头治理;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责任编辑: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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