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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扶持政策,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最高可获得1000万补贴

2023-09-13 16:20 来源: 电车资源

摘要:为加快打造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建设,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我局会同南海区、三水区及市有关部门拟制了《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电车资源获悉,2023年9月7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可获固投奖励、物业补贴、科技创新奖励和质量品牌奖励。

最高补贴1000万!佛山发文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

原文如下: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打造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建设,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我局会同南海区、三水区及市有关部门拟制了《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3 年 9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请发送至:xnyhjnk@fsdr.foshan.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和节能科,邮编:528000。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

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在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新突破的战略部署,锚定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高水平打造“双十园区”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条,加快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地、税收管辖地在产业园范围内(狮山镇:东至佛清从高速,南至虹岭路,西至华沙路,北至前进路;东至官窑村,西至贤寮村(三水),南至广佛肇高速,北至西南涌;里水镇:东至联安围、南至广佛肇高速、西至里和路、北至和顺大道三街、科冠路、海元中路;丹灶镇:东至荷桂路、西至仙岗、北至新农、南至银河;乐平镇:东及东南至三水区边界线、南至西南涌、西至西二环高速、北至福田大道;芦苞镇:东至芦湖路,南至乐平镇,西至芦苞四合村,北至芦苞涌;大塘镇:东临九曲河与白岭支涌并与花都赤坭镇接壤、南至三水区渔业加工物流产业园、西接塘西大道、北靠肇花高速),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相关政府部门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本办法所适用主体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以及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材料循环制造,晶圆、光刻胶等新能源汽车电子材料及辅料生产等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固投奖励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新增投资的、现有非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转型的,并形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包括地价、技术入股、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流动资金,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度,分四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前10家(以申报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完成时间为准,下同);投资2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下同)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奖励前20家;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前30家;3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奖励前40家。

第四条  物业补贴

对新进驻产业园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与租赁物业或自建厂房补贴,补贴期限为进驻之日起算的持续三年(自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日起计算,免租期不计算;若三年期间内搬离产业园区的,则物业奖励相应终止),标准分两类: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8元/平方米·月逐年递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自建)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用商业用房(含都市型产业载体)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逐年递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所承租(自建)的物业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

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各类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专项,并通过完成验收后,按国家或省的支持金额给予1∶1的配套补贴(上级有明确要求市、区级财政配套比例的,以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配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30%。如按标准计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30%,则按申报项目投资额的30%扣除国家、省的补贴金额后计算区级财政补贴金额。单个项目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质量品牌奖励

助力企业品牌提升,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七条  基础设施保障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化用地手续、报建验收等相关事项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建设速度,加快产业园内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园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建设,专项债优先倾斜到园区基础设施需求。

第八条  项目用地保障

结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市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产业园区的用地保障,优先将产业园内重点项目纳入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清单,为园区项目建设争取国家、省、市各级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实行“拿地即开工”等相关优惠政策;统筹安排新增用地规模投放于产业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园区建设;根据上级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向重点项目给予地价优惠。

第九条  项目用能保障

积极推进产业园内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将每年新增能源消耗总体指标向产业园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倾斜。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时,将相关项目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条  环境容量保障

编制园区规划环评,对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降级管理或告知承诺制审批。加快产业园及周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排污指标,并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奖励,如存在已获财政资金奖励的同一发票重复申报、项目材料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应遵守与政府签订的承诺,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市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进行奖励。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由企业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奖励资金原则上以区为主,市级视财力及项目实际情况,对园区引进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一奖励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同类产业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市、区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十四条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包括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材料(包含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电池管理系统等);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及核心零部件制造(包含车规级芯片、电机控制器、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等);新型电子电气架构;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纯电动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底盘一体化设计,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整车热管理系统,智能域控系统,插电式混合动力及增程式专用发动机系统。

(三)本办法所述的检测试验仪器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的检测试验装置。

(四)本办法所述的新能源供应设备是指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氢燃料生产、储存、加注等设备及其关键部件。

(五)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上一年根据本办法已获得固投补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当年固投补助的,应从当年其固投补助核算基数中一次性扣减上一年已获固投补助的金额后再乘以协议约定的固投奖励比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三水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申报指南、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视实施情况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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