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推动电动车充电便利化
摘要:明确要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10月25日消息,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近日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明确要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图片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截图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三)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四)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同时,在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方面,《办法》提出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此外,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提及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等,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等。
责任编辑: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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